公司公告

临2018-44-2018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112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1119日至11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11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111915:00 20181120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B13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会议推举梁文董事主持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10人,代表股份740,416,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39,529,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88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张勇、梁文董事,刘汴生、王京宝、刘振独立董事,张静、刘中显、崔健监事,总工程师宋嘉俊,总会计师王崇香,党委委员代艳霞。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新建、陈宇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赵书盈先生、余德忠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赵书盈以739,929,8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4%,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余德忠以739,929,8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4%,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赵书盈以1,229,202股同意,余德忠以1,229,201股同意,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636%71.63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岩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9,689,884股,反对724,300股,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2%0.098%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9,200股,反对724,300股,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649%42.211%0.14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9,689,884股,反对726,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2%0.098%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9,200股,反对726,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649%42.351%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新建、陈宇超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1121